河海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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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实验室教学和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河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经校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河海大学
2017年6月22日
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印发
录入: 校对:李均熙
附件
河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实验室教学和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 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增强师生的安全防护能力,确保实验室和人员安全。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建立学校、学院(部门)、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综合管理。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与建设;
(二)制定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三)负责实验室安全教育宣传与培训,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
(四)负责国家管控危险品的申购备案和使用监管,负责全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置管理;
(五)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和文件,落实相关管理要求。
第五条 学院(部门)党组织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代表学院(部门)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负责组建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相关院领导具体负责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
学院(部门)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与学院(部门)党组织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安排一名专职或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协助分管实验室的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
(三)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宣传与培训,配合职能部门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四)筹集资金,加大对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以及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的投入;
(五)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六)完成实验室安全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代表本实验室与学院(部门)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负责组建由实验管理人员和实验课程指导老师具体负责的实验室安全队伍,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并督促执行;
(二)制定与本实验室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安全准入、值班和值日制度等);制作安全信息牌并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
(三)实施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四)做好安全设施的管理,建立危险性物品管理台帐(包括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等);
(五)加强实验人员管理,对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进行安全基本常识、仪器设备操作、实验流程及防护、意外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及培训。
第七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均对实验室及自身安全负有责任。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观念,配合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安全管理内容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内务管理、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环境保护与排污安全、仪器设备安全、水电气安全、辐射安全、生物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内务管理。实验室必须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摆放应布局合理。及时清理、报废废旧物资,不得存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实验室区域严禁吸烟、烹饪、用膳等,不得在实验室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必须做到“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五关”(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一查”(检查仪器设备)。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张贴安全信息牌。实验人员必须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妥善管理和使用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实验室应配合保卫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保卫处根据实验室需求,负责为实验室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状态良好。实验室人员应了解本实验室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学习消防知识,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注意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卫处。实验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验室应加强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安全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学校危险化学品实行统一申购、集中购买,不得私自购买。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分类分项存放,明确标识,专人管理。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制度。应每月清点,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与排污安全。实验室应加强环境保护,选用环境无害的或环境危害较小的实验方案,尽可能减少实验废弃物的排放。实验废弃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和填埋,应通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排污装置(系统)进行处理,确保稳定达标后排放。实验废弃物应设专门房间或设施进行存放。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弃物应按要求进行处置。学校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统一收集,集中处置。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实验室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防护措施。大型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应定期维护和保养,故障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记录台账。存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隐患整改;精密贵重、大功率和使用强电等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自研自制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操作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定期参加培训。
第十四条 人员安全管理。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等相关人员,都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在使用仪器设备前,相关人员必须接受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国家规定的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严格实行上岗证制度。
第十五条 水电气安全管理。实验室水、电、气等设施必须规范安装和施工。定期对实验室的水、电、气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新建、改建或扩建实验室要充分考虑水电气安全,规范设计和施工。
第十六条 辐射安全管理。放射性实验室要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放射性安全工作。辐射场所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详细的操作规程,加强安全和警示设施建设;工作人员应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体检。
第十七条 生物安全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实验室进行涉及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的实验。严禁在不具备开展生物实验的普通实验室开展生物实验。实验废弃物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处理。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分级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通过宣传、教学、培训、检查和考核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
(一)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全校性的安全教育及培训;
(二)学院(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及培训;
(三)实验室负责组织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和临时来访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能、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一)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建立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系统,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二)学院(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实施,协助开展安全准入学习和考试;
(三)实验室应严格准入制度,严格限制未参加或未通过考试的师生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应根据学科专业及实验室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实验教学项目和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应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教学项目和科研项目进行安全审核与事前安全风险评估,尤其对涉及化学、生物和辐射等内容的实验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确保项目开展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对建设方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审核,明确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施工等环节安全责任;项目验收时,应同步进行安全验收。
第五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建立学校、学院(部门)、实验室三级安全检查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抽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组建实验室安全督查员队伍;负责教育部、江苏省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工作;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抽查;公示检查结果或下达整改通知书,做好检查台账,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院(部门)应积极配合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厘清责任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负责实施本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实验室应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制度,实行“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的“五落实”。
第六章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按照“精干、合成、高效”的要求,完善应急预案组织架构,确保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和响应及时。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学院(部门)、各实验室应分级建立应急预案制度,并逐级报备。各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做好应急人员、物资和经费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一旦发生失窃、火灾、中毒、人身重大伤害、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开展应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事故单位同时做好信息报送,立即报告学校处理突发事件工作组、党委办公室、保卫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后勤保障处等职能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处理突发事件工作组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协调成立事故应急小组。事故应急小组应及时提出处置方案,妥善开展事故处置;当处置突发事件需要时,事故应急小组请示处理突发事件工作组,由处理突发事件工作组协调机动力量参加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当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由党委办公室、保卫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后勤保障处等职能部门向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请求支援。
第三十条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学校处理突发事件工作组按相关规定,做出应急结束的决定。
第七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事故所在学院(部门)应积极配合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整改措施提交保卫处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学校处理突发事件工作组对事故责任进行确认,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学校维护校园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二条对于不遵守安全规定、严重违规的实验室或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2017.06.22 河海校政〔2017〕97号 关于印发《河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